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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要求严格限制保外就医范围和条件
2014年02月25日 08:10:08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徐霄桐

  保外就医本是保障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然而,近年来,屡屡有罪犯通过违法办理保外就医逃避刑罚,所以有人将保外就医称为“越狱秘道”。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保外就医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严格限制保外就医的范围和条件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却靠着“保外就医”一天牢没坐。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住着别墅,开着宝马。

  这起2011年被曝光的案例,已经成了罪犯通过保外就医逍遥法外的典型例子。

  林崇中在审理期间,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了看守所所长、政治教导员、医务室负责人,串通医院医生制作高血压等疾病的虚假鉴定材料,办好了“保外就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狱外治疗的犯罪分子,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准予其出狱治病,如果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应及时收监。

  本该彰显人性光辉的制度,何以成为罪犯逍遥法外的通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这是因为一些罪犯人脉广、社会资源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罪犯凭借这些串通勾结腐败分子,进行权钱交易,通过保外就医等手段降低自己的服刑期限。”陈卫东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表现为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更容易违规违法办理保外就医。”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严格规范三类罪犯的保外就医适用范围和条件。

  指导意见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李静处长解释,所谓的不积极配合治疗,是指监所内有些罪犯所患的疾病,通过监狱安排的治疗,是能够获得控制甚至痊愈的。“但有的罪犯想要借此保外就医,不配合治疗。这种情况就不能被保外就医”。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过去,监所在处理保外就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办法》中包括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符合哪些情况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

  李静透露,正在修订的《范围》将在过去的基础上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疾病做更科学细致的分级,“防止罪犯凭借这些常见的‘富贵病’逃脱法网”。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网公示,同步监督

  除了罪犯运用权力和金钱对司法的影响,相关司法部门负责人和许多专家都表示,监所的封闭度高,缺乏监督是权钱交易能够发生的原因。此次指导意见诸多举措,都旨在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表示,在一些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会紧盯住罪犯的服刑时间和服刑情况。但受贿犯罪和经济犯罪,常常没有具体被害人,因此,罪犯保外就医也就没什么人关注、举报,“相应的线索提供少,比较隐蔽”。

  此次指导意见指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公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上网查阅监所里罪犯的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情况。

  除了提高对外透明度,意见也强化了司法系统内部相互之间的监督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表示,由于监所比较封闭,外部不易了解内部的情况,相比其他机构,驻监检察机关对监所所能起到的监督作用是最大的。

  加强检察系统对监所的监督,从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所体现。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介绍,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即在决定作出后再对决定进行审查。这在2012年的刑诉法中得到了修改,改后的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同步审查监督。

  指导意见则把同步审查搬到了网上。意见要求“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即表示,这一系统在广东已经开通试运行。

  张建伟还表示,充分保障监所内罪犯的权利,亦有利于遏制监所内部的腐败。张建伟说,“受刑人有愿望通过监狱中的好的表现,尽快得到减刑的机会。因此,受刑人相互之间了解情况,还存在监督竞争的关系。保障他们反映问题的权利,就可以把他们作为信息来源。”

  这在此次指导意见中,表现为“一律开庭审理”的要求。

  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滕伟表示,开庭审理时,罪犯的狱友可到场旁听,可提出不同意见。

  医生也要被追责

  责任追究在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可谓颇为严厉,无论是力度还是范围,都有明显增强。

  指导意见要求实现“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同时,司法人员要对自己执法办案的质量终身负责。

  这一终身负责被吴宗宪形容为悬在司法人员头上的一把利剑,“他们想要收受贿赂,违法犯罪的时候就会时刻想到。不管升到多高的官位,事情做下以后,就会一辈子都逃不掉。”

  正如此前中央政法委多次强调的,要对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实施零容忍。此次指导意见要求“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厅副处长陈梦琪表示,这两个“一律”的规范极为严厉。他分析,在过去实践中,对此类现象,根据不同情况,有的清除出了队伍,有的只是给予了如处分、警告、记过等处分。“现在则是一律清除,毫不含糊”。陈梦琪补充道,“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过去判处实刑的比较少,很多是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现在,根据指导意见,则要判处实刑,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前述林崇中案中,协助造假的医生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一来他们不属于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二来,有时候也不一定够得上违法犯罪,导致难以追究责任。”陈梦琪表示,过去遇到保外就医弄虚作假的情况,对医生和医疗机构,往往缺乏责任追究。

  造假无罪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今后,医生和医疗机构给违法“保外就医”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也要被追究责任了。“现在我们要求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不追责的,要向检察机关说明不追责的理由”,陈梦琪说。

标签: 保外就医 责任编辑: 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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