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上述重要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指出,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监管的职责明确到县级以上政府,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企业都在乡镇一级,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拓展到乡镇一级政府,强化监管。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巡视员翟炜认为,草案增加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翟炜还指出,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不少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员少、执法能力有限,赋予其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权,又没有在经费、人员上给予相应的保障,监督检查权落实存在困难。建议常委会审议时,对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
较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草案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其中,对于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成为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
此次修改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草案还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副司长张要波说,由于采取停电等措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影响,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和程序有很多限制,不可随意使用。张要波列举了几种情况,包括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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