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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亲笔信被拍卖2万 回应称不同意但无暇处理
2015年10月10日 07:31:4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高语阳

  关于书画题词和书信的区别,康律师表示,书画题词的买卖并不过多涉及隐私权和著作权问题,因为书画题词等是公开的,不存在不愿让人知道等情况,因此,书画或题词可以售卖,但书信不同,书信对著作权和隐私权的要求比较严格,在这件事情中,卖家如果没有征求宋振玉先生方面或屠呦呦女士方面的同意,是不能公开售卖屠呦呦女士的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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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钟书先生书信手稿拍卖案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绛(本名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此后杨季康向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杨绛于裁定作出后15日内诉至二中院称,虽然法院于本案诉前作出停止侵权裁定后,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对相关书信著作权造成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对相关权利人造成隐私权的侵害,李国强的行为构成对杨绛涉案隐私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本版文/本报记者高语阳

  线索提供/朱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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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屠呦呦|拍卖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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