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周,因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集体诉讼案”掀起的风波还在发酵。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18日,就在康美案一审判决公布后,开山股份独董史习民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报告。11月22日,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山股份,300257.SZ)发布严正声明,对史习民“担任‘开山股份’独立董事仅五个月时间,在极易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下拒绝公司挽留要求,执意辞职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对他的职业操守给予谴责”。
天目新闻记者联系了一些学者、律师、上市公司“董监高”和投资者,发现社会各界对“康美案”的关注度可谓空前。
“独董”责任与所获收益不匹配
康美案五位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金额之巨,是坊间关注的焦点。
11月12日,康美药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其中,有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上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1)江镇平、李定安承担20%连带责任(折合4.918亿元);(2)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2.459亿元);(3) 郭崇慧、张平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
他们中, 4名为大学教授:李定安(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张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郭崇慧(大连理工大学教授)、张平(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而让业界炸开锅的,是这五位独立董事担任此职位的报酬与此次所判民事赔偿金之比。
公开资料显示,康美独董近年来的税前报酬多为12万元/年。对比12万元的薪酬来看,却要承担1亿甚至更多的连带赔偿,此案中的判罚金额可谓“天价”。从康美案看,独董所承担的责任与所获收益严重不匹配。
截至天目新闻记者发稿时,业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展前景的热烈讨论尚在继续。
有人为此评价:康美案一审判决签字独董承担金额不菲的连带赔偿责任,让这一职位由轻松升级为高危。
“董监高”的责任有多大?
天目新闻记者观察到,从11月12日到11月19日,短短一周内,国内上市公司正式公告辞职的独立董事就有近二十个。
有人说,这是“康美案引起的独董辞职潮”。
也有人说,“董监高”离职平时也有一定的数量。数据显示,近期的独董辞职频率并无“显著”变化。
目前,康美案尚在执行过程之中。但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深远的。
除了独立董事,因康美案引发思考的还有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
“董监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简而言之,设立独董的初衷是能够客观地监督经理层,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部人控制。
而监事,则主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股东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核。通常来说,监事应列席董事会,定期组织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高管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公司提出罢免案,对高管人员或董事提起诉讼。
和独立董事一样,监事也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违反义务,则可能面临起诉和赔偿责任。
“董责险”,能让董监高们避入安全窝吗?
世人翘首关注中,11月20日传来消息:康美案自身有了新进展。11月15日至19日,经全体债权人通过线上形式投票表决,(康美药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多数通过。
根据重整方案,由广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企业共同组成的神农氏合伙企业及部分社会资本,将参加康美药业的公司重整。
根据重整计划,康美药业债权人的债权经法律确认后将全部清偿。其中,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集体诉讼案确认的赔偿发生法律效力后也将按此清偿。
“从康美案来看,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赔偿金额高等,也许最大用意在实现对上市公司造假形成极大震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封跃平表示。
按说,董监们可以舒出一口气了。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独立董事却告诉天目新闻记者:“(独董们)买‘董责险’了吗?没买的话赶紧都辞了吧。”
“董责险”,又是什么?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是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
业内人士表示:实际上,董责险并非一项新险种,自2002年进入中国至今已19年。但由于之前国内上市公司投保意识一直不高,董责险仍属小众险种。
资料显示,2020年和2021年1-10月分别有逾170家和1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其全新采购董责险的计划,截至2021年10月底,在全国4300家左右A股上市公司当中已有超过650家投保董责险,虽然增长明显,但是投保率仍仅15.1%。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随着近期一些证券索赔案件的发生,董责险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的‘宠儿’。”封跃平表示,“但需要强调的是,将董责险当成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认为董责险什么都可以保障,当成违法获利的‘救命符’,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他同时提醒说,虽然“董责险”会促进上市公司合规治理,但“董责险”不会为故意违法行为“保驾护航”。
“董监”选任制度,期待早日完善
天目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也关注到,一直以来,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市场中的整体评价并不算好。“独董不独”“监事不监”,是社会上对独董和部分监事尚算文雅的评价。“不干活儿只拿钱”,这样的评价则让他们获得了“花瓶”“摆设”的尴尬称号。
“这显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晓静告诉记者,“但也正说明独立董事、监事的制度安排所起到作用与市场预期有较大的差距,亟待改善。”
她认为,从现实中已经暴露的问题来看,独立董事、监事们放弃原则配合实际控制人造假的事例其实并不多,但不主动发现问题、对可疑数据不提出质疑,却是相当常见的。
在完善对董监们的制度设计上,她谈到了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美国遵循的是实用主义原则,其对独董没有严苛要求,对独董的声誉约束、勤勉抗辩权以合理程度为限。考察的是独立董事是否明知违法而故意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
因而她建议在强化上市公司高管和大股东责任的同时,强化监管的权利和义务,让独董和监事的权利能真正落到实处:
一是合理限制董监们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增加董监们获得上市公司信息的权利。
二是从制度设计、经费保障、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强制要求上,进一步出台可执行性的配套制度。
三是在增加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同时,完善现行独董和监事的选任制度。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其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一半以上。”曹晓静说,“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董和监事占比较少,应继续增加人员保障与配套制度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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