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泸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牌老窖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兰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艾科技公司)、孔昆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省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泸牌老窖公司、孔昆朋、兰艾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孔昆朋在9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兰艾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泸牌老窖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在4月23日的判决中,省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号、第91568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泸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装、装潢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2021年起,泸州老窖公司发现兰艾科技公司、孔昆朋销售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九款白酒产品均在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瀘牌老窖(横、竖两种商标)标识(见下图),且“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五款白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泸牌老窖公司、孔昆朋、兰艾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省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泸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册第915682号、第915681号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泸牌老窖公司在被诉九款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或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九款产品上使用的“泸牌老窖”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第915681号、第915682号注册商标比对,均由四个字组成,其中“老窖”和“泸”字均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字形近似的繁体,呼叫、文字构成近似,二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酒类,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亦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泸牌老窖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系泸州老窖公司“泸州老窖”系列酒之一,其酒瓶总体造形为方瓶(八面,其中四正面宽,面面相交的四条棱为细窄面)、圆底、两侧有麦穗,该包装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使用至今,2018年7月3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经过泸州老窖公司多年的宣传使用及广告投入,具有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泸牌老窖公司的泸牌老窖团结酒、喜庆酒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取得,晚于“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装、装潢及其外观设计专利。泸牌老窖公司生产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原浆酒、喜庆酒、特曲80”五款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泸牌老窖公司明知涉案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其在申请“瀘牌”等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规模较大,侵权恶意较为明显。一审法院结合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差旅、公证、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事实,依法确定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并无不当。
据此,省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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