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事业,没有勤奋干不成、没有文化干不大、没有人格干不长,演员的“生活作品”比荧屏作品更需要责任担当。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人们发现,二审稿新增了演员自律条款,即“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这一新增条款,将如何对待“劣迹艺人”的话题推向舆情风口。
有人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将道德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抬高演艺界行风的道德水位。也有人说,二审草案新增条款对于纠风正气力度不够,对劣迹艺人处以限时“禁演”甚至终身“禁演”才更有效。针对二审草案,舆情以不同侧面的解读,表达了人们对演艺界风清气正的企盼。
近几年来,“偶像”明星吸毒、嫖娼、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破窗效应”愈演愈烈,对社会认知尚未成型的青少年产生了负面示范。对此,中国政府网之前刊登了一则网友在“我向总理说句话”的留言,“这让我不禁开始恐慌,如果中国大多数的青少年追随的是这样的偶像,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整个社会的风气将变得难以想象。”该网友的“恐慌”,抒发的正是大家的心声。
更为关键的是,演艺界存在“犯错者仍旧获益、违法者依然吃香”的异化现象。比如,曾有经纪人把演员吸毒被捕视为“小祸是福”,又如某涉毒编剧公开声称“完全不后悔”,再如个别人的“二进宫”。这难免会消解甚至破坏司法机关、政府
部门为减少和预防吸毒所做的努力。明星有劣迹,却不妨碍他们继续掘金,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暴露了当下娱乐业行业约束力的缺位。
反观日本韩国,艺人违法或曝出丑闻会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艺人还要召开发布会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经纪公司“雪藏”,彻底告别演艺事业。比如,2011年,16岁的日本艺人森本龙太郎因为未成年吸烟被演艺公司无限期雪藏。要知道,明星不同于普通人,是资本重金打造的文化消费符号。其公共空间中的言行,同样是整个流行文化产业链的一部分,“偶像”明星应当承担与其社会影响相匹配的社会约束。
当然,我国在约束劣迹艺人上并非没有作为。比如上海出台禁毒条例,依法管控涉毒艺人从业行为,规定了三年解禁的时限。国家广电部门停播涉毒涉赌涉嫖等“劣迹艺人”作品,并将他们排除在一些重要奖项评选之外。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与各演出公司签订《禁毒承诺书》以净化演艺界队伍。然而,相较于地方探索与局部实践,人们更期盼形成全国、全行业的法治约束。
“戏比天大、德如地厚。”演艺事业,没有勤奋干不成、没有文化干不大、没有人格干不长,演员的“生活作品”比荧屏作品更需要责任担当。我们期待,在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下,广大艺人能主动加强自我约束,爱惜羽毛,为社会奉献更多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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