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面对一名乙肝患者遭遇就业歧视后的维权求助,上海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持申请人起诉当事公司,帮助申请人维护平等就业权。
将乙肝检测作为体检指标
求职者依法维权后公司被处罚
2022年6月,申请人祝先生经过多轮面试后被A公司录取,岗位为工业质检员。他与A公司的人事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并在原本工作的公司办完了离职手续。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祝先生如实告知A公司自己患有乙肝。该公司遂以购买员工保险为由,要求祝先生进行常规体检,并附带乙肝病毒检测。
一周后,祝先生将常规体检和乙肝检测结果发送给A公司的人事,不料,几天后却得到了该公司“你与岗位不太合适”的答复。祝先生对这一说法心存疑虑,怀疑对方拒绝自己的原因是自己检测报告中异于常人的乙肝表面抗原数值。
因此,他于2022年7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这一情况。松江区人社局接收线索后查明,A公司的质量检验员岗位不属于需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岗位,该公司要求祝先生做乙肝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据此向A公司制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区人社局批评教育,A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出整改,再次通知祝先生入职,但出于种种顾虑,祝先生没有接受。
就业歧视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明明顺利通过了多轮面试,明明各项能力都符合岗位需求,却因乙肝而失去了工作的机会,这让祝先生感到受到了歧视。因此,2022年12月底,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赔付他精神抚慰金。
2023年2月,担心自己维权能力不足的祝先生向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收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向当事人、当事公司、人社局等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区人社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了解了相关情况,核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明确了案件的处罚依据。为证实A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与该公司拒绝招录祝先生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检察官又赴A公司开展调查,经询问,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检察官坦言,当时确实是因为祝先生的乙肝抗原指标较高,公司管理层才作出了不录用的决定。
结合原被告言词证据及祝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体检报告、退工单、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系因为申请人祝先生乙肝指标超标所以不予录用,构成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歧视伤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会使人产生受侮辱感,对劳动者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祝先生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要求于法有据。
同时,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系发生于劳动者与公司缔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属于劳动领域案件,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从既有案例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在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侵犯平等就业权时,往往囿于自身诉讼能力限制,无法提供有力证明就业歧视的相关证据,可能遭遇诉讼不利,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依法支持祝先生起诉。
2023年3月16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在法官与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公司很快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祝先生赔偿了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祝先生申请支持起诉案办结后,承办检察官牵头发起了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专题研讨会,邀请区法院、区人社局及多名人民监督员参与,共同讨论如何对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开展治理。
经讨论,松江区检察院拟对当事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其进一步规范招聘制度、加强招录人员的法律意识。区人社局也表示,将在日后的各类专项活动中,把企业招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就业歧视等纳入检查项目。
3月22日,承办检察官向企业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并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
企业经营者对公司招录制度和人事部门法律培训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行反思,并表示,在日后的招工用人过程中,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杜绝就业歧视的情况再次发生。随后,企业向松江区检察院书面回复了整改落实情况。
4月21日上午,为了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谢,申请人祝先生送来了锦旗,他表示:“感谢检察官给予我这么大的支持,帮助我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乙肝患者在求职、求学的过程中,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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