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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济贫”案:审判长澄清模糊报道

www.zjol.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2:04:0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8月初,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为受贿9.5万元,同时还有10万元违法所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其他受贿案件不一样的是,尽管余斌承认自己收过他人钱财,却证明其中的10余万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认为这部分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案情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有人认为,余斌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像余斌这样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是难能可贵的“好官”,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还有人把讨论的话题延伸到一些社会弊端。而许多人的观点,是建立在对案情本身并不完全了解的基础上的。本报记者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即奔赴湖南岳阳,历时4天对案件进行了采访。

  审判长澄清模糊报道

  8月5日,记者来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副市长“受贿济贫”案的审判长陈勇进行专访。围绕定罪与量刑,审判长进行了充分、权威的“判决说理”,并对有关媒体的模糊报道予以澄清。

  余斌受贿9.5万元没有疑问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湘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项目经理钟希金、李建波以及王某、李某等人贿赂,共计22.5万元。

  被告人余斌辩解认为,其中收受钟希金的现金应为8.5万元,而不是11.5万元;收受李某、王某各5万元,但因没有帮其牟利,不能构成受贿;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不应该作为受贿数额认定。

  法庭在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最后认定余斌收受钟希金、李建波等人贿赂总计人民币9.5万元。

  陈勇对记者说,认定上述事实是以严格的证据核查为基础的,认定数额不会因为法律之外的原因扩大或缩小,被告人、检察机关对此9.5万元的认定没有异议。

  收受王某、李某的10万元不认定为受贿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李某与被告人余斌私交较深。2002年年初,王某受被告人余斌之托采购临湘市教育局办公楼中央空调和电梯。2002年年底,临湘市政府换届选举,王某于一天晚上在送被告人回家的路上,送给余现金3万元作为竞选开支。2003年夏天,余斌之女从国外回岳阳度假,王某在余斌家里送给其现金两万元作为出国的费用。岳阳某建设工程公司李某以合同价30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因种种原因,土地使用证一直办不下来。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李某与余斌在一家餐馆吃饭时,得知余近来打牌输了钱,便送给余斌现金5万元。事后,两人再没有谈及此5万元。

  陈勇对记者说,合议庭认为余斌收受王某、李某10万元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因王某不是中央空调以及电梯业务的承接者,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余斌在将这两项业务交给深圳两家公司时,就打算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而在收受王某5万元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对方送的礼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的被告人余斌收受王某财物与将此业务交给王某来承接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余斌收受王某5万元不属事后受贿,而为非法所得。另外,李某所购土地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应由临湘市绿化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办理,其送给余斌的5万元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检察机关也没有提供双方有请托合意的证据。所以,这两笔钱款的指控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为非法所得。被告人余斌提出的收受此两笔财物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受贿款的去向不影响定罪

  此案开庭时,被告人余斌提出自己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不应该作为受贿数额认定。余斌自己是学法律出身,又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为自己的辩护几乎是法条法理并用。他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比照贪污罪量刑,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量刑一般以受贿所得的数额为标准,而自己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有十几万元都用于扶贫和公务,并未占有,不是最终所得,所以不是受贿。余斌还现身说法,讲他在其纪检监察工作中查处别人也是这么处理的,只要别人不最终占有,就不算是受贿。

  陈勇对记者说,被告人余斌的这套纪检监察经验是错误的,更不符合立法和司法本意,受贿款的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余斌受贿9.5万元,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由于余斌在检察机关找他“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一切“经济往来”,法庭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且,确有证据证明余斌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扶贫和公务开支,作为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法庭最终裁定可以对被告人余斌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余斌所犯之罪为职务犯罪,现其职务已被罢免,失去了再次职务犯罪的条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法院判处缓期五年执行。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于法于理都是恰当的,被告人“不应领刑”的说法只是一厢情愿。检察机关尽管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提出了抗诉,但二审中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所以法院的量刑结果不为畸轻。

  新闻链接

  余斌其人

  1960年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1978年参军,在海军东海舰队服兵役。1981年底,退伍回老家,在一氮肥厂当工人。随后,转干任人民公社团委书记。1984年初,23岁的余斌成为公社党委委员,开始了所谓的仕途之路。1986年初,调入县纪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1986年至1988年,参加中纪委“纪检干部培训班”,期间获得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函授班大学文凭。培训班结束后,余斌任县纪委案件监察室主任。1992年初,出任城南乡党委书记。1995年,升任县纪委副书记兼人大常委会委员。1998年初,任临湘市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2001年4月,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党委书记。2002年12月6日,当选临湘市副市长。

  余斌受贿案

  2004年7月9日晚,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找到时任临湘市副市长的余斌“进行谈话”,余斌把自己与他人的一切“经济往来”主动作了如实交代。

  7月16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斌“涉嫌受贿”,对其刑事拘留。7月30日,批准逮捕。

  2004年10月22日,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斌收受贿赂22.5万元。

  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23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以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近日,岳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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