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然而,什么是性骚扰?怎么鉴别性骚扰?遇到性骚扰时该如何取证?
学者解读
原有法律保护不够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法专家张明安告诉记者,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原来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性骚扰写进法律,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
法律界对何为性骚扰有共识
张教授还表示,目前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地界定性骚扰的范围,但法律界普遍认为骚扰人违背受性骚扰人的意愿,故意作出或者发出性的行为或者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
主要有公共场合里身体上的骚扰,比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着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还有一些是言语骚扰,比如:在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还有职场中的性要挟,比如上司以职位的升迁、调迁,来暗示他人同意进行性服务等。
扎堆讲“黄段子”不算性骚扰
对于常见的几个人在一起时有人讲黄段子,张明安认为这种行为一般不针对某一个人,不能算做性骚扰。夏天里有的人穿得很暴露,这对其他人来说也不算是性骚扰。还有发短信,发邮件,如果文字不是太过淫秽,可不算做性骚扰。“打击的面如果太宽,反而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温馨提示
三种方法取证性骚扰
性骚扰发生的时间短,还十分隐秘,只有受害人和加害人最清楚,很难拿到证据。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律师黄淑美女士告诉记者,如在公共场合遭遇性骚扰可找目击者为自己作证。还有一些物证,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刊物,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
而职场上的骚扰一般是连续性的,如果第一次遇到性骚扰后,最好做一些准备,比如准备录音、录像设备,录音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声音鉴别,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图像中骚扰的动作和骚扰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都不足以构成证据。
记者调查
女性遭遇性骚扰多数选择沉默
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20名女性。在接受记者采访的20名女性中,所有女性都表示曾受到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19人遭到2次以上的性骚扰,18人遭到2种以上不同的性骚扰。
在遭到的性骚扰中,18人曾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18人听到过黄色笑话,16人遭到过言语挑逗、刺探隐私,2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8人遇到过电话或短信骚扰。19名遭到性骚扰的女性均选择了沉默。
据网络调查数据显示,在性骚扰发生的人际关系间,以发生在公车上的为首,高达70%以上;其次是发生在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性骚扰,有60%的人提及;另外,在同学、朋友之间和师生之间发生的性骚扰比例也很高,分别有50%和30%之高;在职员和客户之间和办公室的同事之间也分别有30%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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