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蚌埠市财政局局长谢有宇的上诉。此前,谢有宇因挪用公款罪被该市龙子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谢有宇现年62岁,曾于1992年11月至2001年7月担任蚌埠市财政局局长、党委书记。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谢有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450万元公款供自然人使用,以牟取个人利益。而同案的陈五星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作为公款的使用人与挪用人谢有宇共谋,策划取得450万元的挪用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谢有宇、陈五星案发后,归还大部分挪用公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由于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蚌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案的个体户陈五星因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陈五星挪用公款违法所得的22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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