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范围。
通知指出,自10月1日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面向社会的鉴定业务,已登记注册的事业性质鉴定机构如继续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在10月1日前与检察院在人、财、物上脱钩,否则应办理注销登记。
该通知还指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
今后,检察机关开展的鉴定工作将主要受理三个方面的鉴定案件,分别是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所需的鉴定、有关部门交办的鉴定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检察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仍实行逐级委托制度。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委托制度。
据了解,高检院还将制定《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工作规定》和各专业门类的工作细则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院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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