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新建县原县委书记魏朝和经济犯罪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魏朝和有期徒刑14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
现年53岁的魏朝和系江西南昌县人,被捕前任南昌市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此前曾任新建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书记。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3月,魏朝和任新建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安排他人职务升迁,11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财物价值计102万余元;2001年3月,魏朝和利用县长身份,违反规定安排新建县财政局从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资金账户外借200万元给江西智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致使该款项逾期3年才得以归还。事后,魏朝和接受该公司女法人代表周某财物1.6万元。此外,侦查机关在扣押魏朝和的现金、存单及物品中,其尚有345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4年12月25日,魏朝和被刑事拘留。
一审宣判后,魏朝和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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