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
通知指出,今年8月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纪委等四委(部、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清理纠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对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工作对于整顿煤矿秩序、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及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纪律严肃性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地抓好清理纠正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做好登记申报情况的排查核实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工作。要抓紧完成对登记申报情况的排查核实,按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后续处理工作。重点对登记申报人员的投资入股资金的来源、撤资、收益上缴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并区分情况,按照四委(部、局)的要求作出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特别是对煤矿比较集中却无人申报的地方,要认真检查其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要督促整改;对工作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补课”;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要加强跟踪督办。四委(部、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和掌握的线索,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群众反映、举报较多的地区进行实地督查。
通知强调,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各地区要注意通过多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的典型。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不断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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