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坐在审判席上的黄石山。罗晟海摄
54名被告黑压压的坐了3排。罗晟海摄
本报株洲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黄石山等54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一审在株洲中级法院审结。黄石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0万。其余5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至2004年8月,黄石山(男,42岁,原系株洲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伙同文绍斌等人,并利用吴金山、唐琼花等人,组织张艳、肖艳霞等人采用高息贴水、发放股权证、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等手段,并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法,先后成立湖南省株洲市为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更名为湖南省为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湖南省株洲县利民担保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株洲市聚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株洲市鑫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株洲市鑫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兑付存款、发放贴水、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其间,上述为民系各公司、富民公司共计吸收公众存款7.7亿多元,现有1.5亿多元不能兑付。其中,黄石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亿多元,现有9442万多元不能兑付。
向银行贷款骗取验资证明
株洲中院认为,黄石山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高额贴水、支付银行同期利息、不付利息税的方法,以吸收股金或委托理财等形式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石山指使李大力、肖钟、曾志强、谢安平采用向银行贷款,骗取验资证明,再将贷款归还银行,同时还假借虚假股东的名义,在工商局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黄石山为了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在不断成立为民系列担保公司扩大吸收公众存款规模的同时,成立了为民董事会、顾问组对各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进行管理,形成了一个在较长的犯罪时间里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有一定组织性和相对稳定性,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集团。黄石山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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