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今年起将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和随意执法等行为的领导干部加以严惩,从年初开始实施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因主观过错造成的任何违法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者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甚至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便于操作,针对社会生活中容易出现的对人民群众影响较大的一些突出情况,《办法》具体列举了7类53种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专业性、法律性强,涉及到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法律专业性强的监督工作机构承办。因此《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本级政府、本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有关工作,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究。
此外,为了确保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客观公正,贵州省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以防止追究泛化,影响现有的行政执法秩序,降低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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