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抵押房可拍卖抵债
解读人:杨家文,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律协常务理事、市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
此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根据此规,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该规定还特别指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此规定既维护了担保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灵活性;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保护了公民的基本生活居住权。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活体器官摘前听证
解读人:侯国跃,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被誉为“世纪医学之巅”的器官移植,为人类医学事业的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由于它已非传统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要涉及到医生、器官供受双方以及社会基本伦理,故需要以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就我国而言,相关立法的空白严重阻碍了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卫生部组织拟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布征求意见稿,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鉴于器官移植的最终目标在于人类的生命健康,相关法规必须体现对器官移植供、受双方的关注和保护。目前,草案确立了禁止器官买卖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器官来源审查制度以及器官移植准入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器官不得买卖,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在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要举行听证程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的器官不得用于器官移植。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器官移植准入制度,即只有经卫生部们批准的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才能开展器官移植手术。此外,未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临床开展器官移植,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从事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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