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年金不得承诺保底
解读人:陈昊律师
2005年12月9日,保监会公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该草案针对的是商业保险,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除了再次强调“企业年金不得承诺保底”之外,还对险种缴费、理赔、罚则进行细化。
草案规定,企业年金产品不得向委托人保证投资回报率;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不得违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和保险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
确立财务核保制度
草案特别规定,投保人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如趸缴保险费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或者期缴年保险费总额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所谓财务核保就是审查收入证明、财务状况等信息。
细化最高赔付额度
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此外,草案还规定,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这表明保监会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态度,即养老险必须以生存保障为基础,死亡保障方面不能喧宾夺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明确健康保险概念
解读人:陈昊律师
自去年保监会首次批准筹建专业健康险公司以来,人保健康险公司和平安健康险公司已先后成立。但是,作为新生事物的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身份和性质,在目前的《保险法》中还没有相关界定。我国制订该草案,在于明确商业健康医疗险的法律地位,以划清社保与其界限,扶持专业健康险公司快速发展,实现监管政策的专业化。
该草案明确了健康保险的概念,是指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健康因素导致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对保险公司和精算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草案第42条至47条,详细规定了对保险公司和精算责任人违背职业道德,实施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了具体详细的惩罚条款,对于规范健康保险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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