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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近日由卫生部公布,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条件、资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范了申请与发放程序、责任追究等,对维护食品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发布是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近期卫生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本办法分6章共46条,包括总则、卫生许可证申请、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
《办法》明确提出,《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卫生许可审查的严肃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此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三是《办法》从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场所、卫生设施等方面,分别规定了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和食堂等不同类别申请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时给予相应审查的内容。四是《办法》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以及接受社会监督等几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核实、处理。五是对食品委托加工行为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受委托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卫生要求,要求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委托双方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同时,《办法》还对各地卫生许可证管理提出了统一的要求,要求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应载明的事项及填写的要求,确定了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及编号格式,并对卫生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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