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专卖局信息中心原负责人李元春,在任高新区烟草公司副经理兼高新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期间,伙同个体烟贩左北平,涉嫌挪用公款达2100万元。1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元春、左北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1997年1月,李元春被聘任为成都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高新烟草公司副经理。同年12月,李元春曾经的学生——个体烟贩左北平,因有两笔贷款共计2100万元急需归还,于是找到李元春,提出让高新烟草公司出面,帮忙贷款2100万元用于归还自己的贷款。在左北平的多次要求下,李元春在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的情况下,于1997年12月31日私自带上单位的公章和相关手续,与左北平一起以烟草公司的名义贷款2100万元,并直接转到左北平账上。之后,左北平写下一张借公司2100万元的欠条及一份还款承诺书。此后,从1997年至2005年期间,左北平仅替高新烟草公司归还了223.7万元贷款。2005年8月28日,左北平贷款1800万元为高新烟草公司还贷款,最终尚欠83万余元未能归还。
基于上述事实,成都中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处李元春、左北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二人未归还的83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李、左二人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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