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8日从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南京市即日起调整200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被列为调整对象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上调后的待遇。从上年7月份到现在的待遇将作为补发金额在调整人员的发放账户中直接发给,预计近期内发放到位。
这次的调整标准具体如下:(一)伤残抚恤金部分: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56.30元;二级每月增加147.70元;三级每月增加138.90元;四级每月增加130.30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抚恤金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二)护理费部分: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6.8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9.5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2.10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情况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9.5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52.1元。(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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