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十大投诉案件案情简介及案件点评
一、玩具糖果致儿童窒息死亡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1日,一名四岁小童袁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一间小卖部购买了两支“变脸”玩具糖果。在食用和玩耍过程中,不慎吸入玩具上一个长度约为1.5厘米,直径约为0.5厘米的小胶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窒息死亡。根据法医鉴定,袁某的死亡是由“变脸”糖果存在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死者家属遂向东莞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向厂商索赔。
经东莞市消委会调查,小童袁某购买的玩具糖果无任何消费单据。涉案的生产厂家为“潮安县茂龙凉果食品厂”,外包装上无标明厂址,也无任何警示标语。经质监部门鉴定,该玩具产品不符合国家玩具产品技术标准。消委会工作人员远赴潮安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生产商“潮安县茂龙凉果食品厂”隐匿于一栋自建多层住宅内,设备非常简陋,且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负责人为陈庆辉,属于典型的地下工厂。
东莞市消委会经过研究,考虑到该无照经营食品厂远在外地,且消费者经济困难,消委会根据有关规定为消费者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追讨赔偿。2005年8月2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庆辉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冰冻保管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19851.6元。由于该案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消费者已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之中。
[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影响很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自多起“果冻吸入喉致儿童窒息死亡”案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儿童食品的监管力度,但有些食品生产企业还是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食品上加注警示标志或说明,导致了多起不幸的发生。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存在危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同时也警醒消费者,对于食品一定要谨慎选择,安全消费。
二、烟花斜溅炸瞎眼睛案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5日,湖北省大悟县消委接到大悟县夏店镇桥头村村民李珍安的投诉:2月6日,他在夏店镇一超市购买了由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镇唐家花炮二厂生产的烟花,在除夕夜凌晨0时40分,李珍安点燃烟花时,本应飞向高空的烟花却突然从侧面斜溅飞去,直冲到李珍安的眼睛并发生了爆炸,鲜血随之而出。家人立即租车将他送到大悟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到武汉艾格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黄斑穿孔”,被炸伤的右眼已失明。事发后,消费者多次与烟花生产厂家联系,但厂家始终不予理睬。消费者遂向消委投诉。受理投诉后,大悟县消委即着手进行调解工作,并赴湖南浏阳实地调处,在浏阳市消委的配合下,经过反复调解,生产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3万元。此后,经过再次调解,经销商和批发商亦同意共同赔偿消费者2.1万元。消费者共获得赔偿金5.1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已是屡见不鲜。燃放烟花爆竹一般是在喜庆的节日里,人们用以表达喜庆心情的一种方式,但是烟花爆竹本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从而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所以国家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随着2005年北京市烟花爆竹“禁改限”政策的出台,烟花爆竹的“禁”与“限”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带来的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烟花爆竹等危险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绝不能让存在质量缺陷的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此案也警醒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燃放,保护好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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