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事故致残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12日,消费者余友兴因头部不适,在妻子陈翠陪同下到广东省茂名农垦医院诊治。医院经过检查,认定患者患有脑血管阻塞,须在头部开刀做手术,并承诺术后十天内病人可完全治愈出院。病人家属听信医院,多方筹集了1.5万元手术费交给医院。医院于同年10月18日给患者余某做了脑部开颅手术。手术后,患者病情非但不见好转,反而一直高烧不退,到术后第12天更出现了听觉失灵、语言失常、四肢麻木、下半身失觉、大小便失禁等症状,患者余某已由术前的正常人变成了术后的下半身残废人,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方面自知理亏,曾多次答应赔偿患者6—7万元,以了结此事。但病人家属认为,全家老少都靠余某劳动维持生活,家庭本身已经贫困,医院的行为除了给患者本身带来了严重伤害外,还使得本来贫困潦倒的家庭雪上加霜,要求医院赔偿30万元,并且要公开道歉。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分歧。余某家属遂于2005年3月31日向广东省高州市消委会投诉。高州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经核实有关案情,认为案情重大,组成了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后经过近2个月、十多次的不懈努力,2005年5月26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11万元给陈某作补偿,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点评]医患纠纷几年来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2005年关于20年医疗改革成果的大讨论和天价医药费等事件,使得医疗领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几乎在所有的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如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问题。此案的意义,在于促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医疗机构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妥善的处理,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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