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用车刹车失灵死伤案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3日,贵州省威宁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农用三轮运输车因“刹车失灵”致一死二伤案。2005年2月25日,车主郑廷福在威宁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马”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该车生产厂家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同年4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失灵问题,经厂家维修部检查,系该车左面刹车鼓损坏,因在包修期内,厂家维修部对该车作换件处理(有维修记录)。4月21日,郑廷福驾车从结里乡返回金钟乡途中,因该三轮车右面刹车鼓爆裂,致货厢与底盘分离30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二伤(其中车主郑廷福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向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认为该农用车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2005年5月9日,经县消协组织县农机公司、生产厂家及死者家属三方进行调解,根据《消法》有关规定,由生产厂家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有关费用共计46000元,并由三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点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道路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农村运输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用三轮运输车作为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新型机动运输车辆,不仅结构简单,操作简便,价格低廉,而且可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深受农民的喜爱,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应用十分广泛。但是农用三轮运输车在给农民的交通运输带来便利的同时,无形中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因此农民在选择和使用农用三轮运输车时,要始终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农用三轮运输车的生产商也该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每一件产品质量都达到要求,没有缺陷,为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负责。
八、旅游漂流溺水身亡案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西安分公司组织本单位26人到陕西丹江世纪漂流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河段漂流。共乘三条船,每船配一名船工。当袁某、赵某、邹某、余某及王某乘坐的船只漂至离码头下游约200米远的橡皮坝基时,因水深流急,旋涡险情不明,船工漂流翻坝时无法撑控船只,导致船身倾翻,船上人员全部落水,在水中挣扎呼救。经过往群众、游客(本单位)、公安及漂流公司施救,四人安全脱险,王某在下游溺水身亡。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共计39万元。陕西省消协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对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等方面分岐较大,调解未成。后陕西省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起诉。陕西省商洛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漂流公司败诉,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32万元。漂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回归自然,挑战自然成为现代人们追求的时尚。漂流运动以其特有的运动形式成为现代人们融入自然,挑战自然的工具。然而进行漂流前,漂流公司以及消费者都应该对漂流潜在的危险性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在出发前应该向气象局咨询当天的气候状况,了解近期河流的水位。因为在降雨多的季节里来漂流,将会导致水流速度的加快和水量的加大,而水量的增加加大了翻船的可能性和船靠岸的难度,流速的加快增加了救助的难度。
此案警示旅游消费者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也告诫经营者在开展高危险旅游服务活动项目时,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和人员,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九、超市购物致残案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18日,消费者夏毓芬在深圳市家福特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地下超市园艺厅选购地垫时,跌倒在超市内低于地面60厘米的池内,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经过合肥市105医院治疗,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手术后经有关司法部门鉴定,夏毓芬构成8级伤残。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向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受理后经过调查确认商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遂依法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有关费用103800元;商场租赁方合肥花园物业发展公司补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补偿金等费用105000元,两项合计218800元。
[点评]这是一起由消费者协会一次调解成功的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赔偿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有危险警示是不够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商场扶梯事故多人受伤案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1日,易良燕、杨应钦、牟国玉、张淑平四位消费者到重庆市万州区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他们于2005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到重庆市被服有限公司万州小林寝饰旗舰店购物,在乘坐商场内的扶梯时,因扶梯超负荷,扶手逆向运行,造成数名顾客倾倒在扶梯上,当时商场没有采取紧急防范措施,扶梯依然运行约1分钟左右,致使7名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小林寝饰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受伤的七名消费者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门诊部创伤科进行了救治,其中三名消费者因伤势较轻急诊治疗后先后出院,而易良燕、杨应钦、牟国玉、张淑平四位消费者因压在最下面,受伤程度较重(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一直留院观察治疗。
12月5日,万州区消委会派员专程到医院了解消费者的伤情,掌握基本情况后,依法主持调解,经消委会反复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州小林寝饰旗舰店向四位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8000元。
[点评]到商场购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经常发生的消费行为。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购物环境是商场的义务,也是商场自身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尽义务避免不合理的危险的存在,如果没有尽到此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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