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点以后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和消防安全事故多发时段,有必要加以限制
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噪音扰民,应维护居民生活安定
凌晨2点以后消费数量减少,经营成本加大,关门利于降低成本
浙江在线3月16日消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后,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为什么要加以限制,为什么要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等问题,社会上有人提出了一些质疑。就此,记者今天专访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有关负责官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据介绍,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错。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就这一规定曾专门征求过各方面意见,还特地到各地进行了调研,比如在北京听取了滚石迪厅、天元俱乐部、巴那那迪厅、麦乐迪歌厅、华威大厦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业主代表的意见,以及一些在娱乐场所周围居住的群众的意见,绝大多数人都赞成维持现行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了现行做法,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另外,作出上述规定,还有三个深层次原因:一是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加上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因此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二是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三是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限制营业时间不是我们的独创。如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
至于为什么要规定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强调,这仅仅只适用于歌舞类的娱乐场所,不适用于游艺类的娱乐场所,且只能安装在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间、包房和其它地方不得安装。
该官员解释说,作出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此举是为预防“黄、赌、毒”等违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近年来,银行、商场、城市道路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普遍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效果是好的,社会反映也不错。目前在歌舞场所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各类纠纷,大多因取证困难而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因此也有必要采取技术监控措施。另外,条例对歌舞场所的业主规定了不少新的义务,如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等。要使这些义务落实到位,技术监控措施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就条例的调整范围到底都包括哪些具体对象?国务院法制办特别加以说明,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不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仍由本条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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