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国土资源部等11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各地要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国土、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明确整合范围、规模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部门职责,明确牵头部门。
《意见》对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2007年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山西、内蒙古、陕西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一律予以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子以关闭。
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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