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伙被摧毁前,“王永林”这三个字,在亳州几乎成为一个标志,而在该标志下的一班成员则将该名字视为自己的“尚方宝剑”,只要一提起这三个字,稍有不顺者则将招来大祸。在亳州市,王永林借助一帮兄弟恃强凌弱,随意殴打他人,欺压残害百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王永林酒后到某大酒店要求服务员付某某开房间住宿,因付讲客房已住满,王永林认为损其颜面,要求找酒店老总郭某理论。恼羞成怒的王永林遂将服务台上的电话机摔坏、踢踹大厅内的茶几、辱骂付某某并向其脸上吐唾沫,见状上前劝解的酒店保安也遭到王的殴打。后因付某某报警,谯陵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方才制止王永林继续滋事。
2003年夏季某晚,王永林与张勇、王飞等人在安特城歌舞厅吃酒、唱歌,因在另一包厢内吃酒的罗亮、李东亚、王卫星等人太过吵闹,安特城歌舞厅经营者让王永林出面制止。王遂带领张勇等人到罗亮、李东亚、王卫星等人所在包厢,互殴中罗亮头部被击伤。
原始积累 “简单快捷”
王永林在极短的时间内,能够完成资本积累,并逐渐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其中有着一个极其重要条件,那便是其利用自己的“阳光身份”亳州市中心商场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价格差,聚敛钱财。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底,王永林利用其担任亳州市中心商场经理职务之便,准备将该商场卖给亳州市皓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某。在商谈购买中心商场期间,王永林要价200万元,贾某某同意以190万元价格买中心商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永林向上级主管部门供销社汇报的价格为150万元。2000年l2月6日协议成交,多出的4O万元作为好处费付王永林现金。
2001年,谯城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准备处理位于谯城区仁义街的第一仓库,亳州市个体商人洪某某找到时任农资公司经理的王永林商谈购买第一仓库之事,王永林私下答应以90万元低价出售第一仓库给洪某某。2001年3月19日,王永林代表农资公司与洪某某签订农资公司第一仓库共同开发协议。而王永林以和洪某某合伙开发为名,收受贿赂38万元。
“专业援助” 生财有道
通过一系列的违法收益,王永林的原始积累基本上成型,从2000年便开始形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在“道”上逐渐占有一席之地。为了更大规模的聚敛钱财,扩充实力,王永林开始与另一“大姥”李宣传一样插手民间纠纷,干扰司法,为出钱者进行“专业援助”。
2004年上半年,侯某某在开发亳州烟厂西侧的别墅区期间,居民梁永利认为侯所垒砌的柱子正对其西门不吉利,为此梁与侯发生纠纷,侯某某请托王永林出面。王永林带领同伙孟德利、张宇、贾士民到侯的工地对梁永利进行恫吓,梁因惧怕王永林,遂请托王永林的同学张某某说情,并给王永林送去烟酒等礼品,王永林方同意从中调解,最后,侯付给梁永利5000元,梁永利同意侯某某的工程继续进行。为此,侯付给王永林1万元。仅2004年,亳州穗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解决开发过程中的纠纷、干扰,找到王永林出面“护航”,王永林就3次从该公司拿走3万元。
据了解,王永林一伙利用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包揽诉讼,吃了原告吃被告,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此次公诉机关对其犯罪团伙中该事件的指控就多达11起。
大施淫威 欺行霸市
在利用亳州市中心商场经理合法外衣进行原始积累的同时,王永林也“经营”着另外的生意,即通过欺行霸市,进行垄断。在王永林团伙尚未被摧毁之前,亳州的多数鱼贩都必须到王永林经营的鱼行购鱼。
据公诉机关指控,经营鱼行的王某某与古某某因生意竞争产生矛盾。王某某于2003年10月份将鱼行售与王永林,在经营鱼行的过程中,王永林依靠其组织势力企图垄断该行业,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在经营鱼行期间,王永林多次安排张大朋、张宇威胁鱼贩,强逼他们必须到王永林经营的鱼行购鱼。
公诉机关同时还指控,王永林还利用自己的淫威,在建筑市场强行送货,获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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