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惊人的事实总是被非常若无其事地表达出来。比如,中国首任环保局局长、中华环保基金会理事长曲格平就这样评价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环保状况: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间,环保计划中定下的指标从未完全完成过。(4月13日《新京报》)
正如曲格平所强调的,“环保计划也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一部分,和其他计划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制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当然在于完成计划;如果制定的计划,从来也没有被完成过,那么制定计划就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计划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计划一旦被制定并公布,在公众就是监督的依据,在政府则是责任的认领。在责任语境下,“环保指标25年从未完成”的“工作业绩”,无疑是环保执法失败的体现。
虽然环保现状早已间接告诉了我们答案,但是如此糟糕的“工作业绩”竟然是被若无其事地表达出来,我们对环保工作的知情权竟然是被非常意外地满足——公众的监督权无形被架空了,剩下的是封闭于真空中的权力,自己体谅自己的难处、自己原谅自己的过失、自己满意自己的业绩。然而权力是没有权利自我体谅、自我欣赏的,因为权力是来自国民的授予,业绩评价权自然只能由后者把持。在对权力的评价规则中,我们不同情弱者,我们只推举强者。因此在一个正常的评价机制中,环保计划连年不能完成是不该被容忍的,容忍即意味着纵容,环保执法就会落入失败的惯性而不思悔改——“环保指标25年从未完成”正印证了这一点。
环保执法连续失败了25年,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公众当然会愤怒地质问:谁承担了“环保指标25年从未完成”的后果?有多少官员因此被评定为“不称职”?有多少顶乌纱帽因此而落地?
《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是环保执法失败的第一责任主体,他们为“环保指标25年从未完成”接受了怎样的惩罚?《环境保护法》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可是,地方政府在追求GDP高速发展时,又是怎么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呢?
我们不缺环保政策,不缺环保法律,不缺环保制度,我们唯一缺乏的是对责任的承担。责任缺失是环保执法屡战屡败的根本原因。不但官员无须为环保执法失败承担责任,就连违法排污和不执行环境管理制度的企业,也无须为破坏环境承担成本,“厚黑学”代替了《环保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效用。大多数企业,包括国有大型企业在内,不但没有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反而一直保持着破坏环境的惯性。
实际上,真正承担责任的,除了子孙后代,就是生活于被破坏环境里的居住者。哪一条污染严重的河流旁边都有若干个恐怖的“死亡村庄”,哪一片污染严重的空气里都时刻浮动着可怕的死亡阴霾——无辜生命的逝去,是“环保指标25年从未完成”制造的最严重恶果。谁是杀人凶手呢?谁又是帮凶呢?血债该找谁偿还呢?
执法者不承担责任,破坏者也不承担责任,无辜者却承担了全部的责任,乃至于把可贵的生命都搭了进去——这是“环保指标25年从未完成”背后人格分裂的责任承担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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