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应当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扣押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作出了规定。
新华网的报道称,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管理、处罚权限的机关或者其它单位。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规定》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作出说明。
《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死亡,其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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