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确定方法混着用
“按照《规定》中‘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我们对之前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进行了测算。”盖小兵介绍说,“测算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职工个人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考虑最低生活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并综合衡量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事实上,全国都比较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4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司法局干部张锡武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很少有省份按照《规定》中的第三种方法——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此前,张锡武因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举行的“我为经济体制改革建言献策”中提出“应当将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论述而受到好评。
张锡武认为,全国各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因为我国贫困家庭和恩格尔系数的产生有人为的不公平因素,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缺乏相关性。因此,现有的贫困家庭和恩格尔系数的底数是不合理的。用不合理的底数做基础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得出的结果是不科学的。
而《中国经济周刊》在采访中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表示不是单一的采用三种方法中的一种。
4月26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张国玖副处长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深圳市最低生活费用、人均赡养系数、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也参照了国际惯例的‘社会平均工资法’”。
据张国玖介绍,4月17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开全国先例,召开了深圳2006年度最低工资调整听证会,邀请深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员工代表、行业协会等对该局制定的最低工资调整方案进行了听证。
多数代表认为,2006年深圳最低工资应为特区内800元/月,特区外700元/月。此时,深圳市的年平均工资为32476元。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处李处长告诉记者:“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这只是一个经验指标,是当作一种结果来比较的,并未要求必须达到40-60%,不是硬性要求,有时国外也达不到社平工资的40%,最终看的还是实发工资。
“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劳动法》和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部只能是相应的提出一些要求和指导性建议,并不能强制的规定,而且各地的制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这个标准是不含社保个人交费的,如果加上社保,那么就会超过40%,上海也是如此,有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就含有社保个人交费。”李处长说。
为何“社会平均工资法”行不通?
“既然是国际通用方法,况且又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过通知可以执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为何在地方执行下去?”刘开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不解。
“2004年,深圳最低工资只有平均工资的18%,而深圳一直以来就是以一个外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以中低收入为主。其中深圳有1200万人,其中有户口只有127万人,没有户口的有1055万,最低工资没有解决好将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他说。
张国玖则认为,深圳很重视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与落实。通过最低工资的调整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据他向《中国经济周刊》披露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深圳市工资总额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所占比例仅为1.59%。
“假如要单纯从平均工资去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不符合目前现实的。”张国玖进一步分析说,“当前大家认为的平均工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工资,而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它在统计抽查的样本上是有不科学的地方。”
这一点得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陈秀庆处长的认同。他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样本主要向国有企业采集,而在浙江是以民营企业居多,所以说,把平均工资完全认同成社会平均工资在目前来看是不合适的。
4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鸣教授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在《规定》中没有统一要求要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法’,因此不能说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政策,但我们可以用‘社会平均工资法’来衡量当前最低工资状况是不容乐观的,最低工资调整是势在必行。”
深圳市参加最低工资调整听证会的一位企业代表认为,“最低工资调整还是要适当,涨幅太大企业是受不了的。”
但与此相反,4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应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缩小这种结构性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
事实上,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中央已经在行动。此前,主任马凯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6年会”上表示,“将着力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特别是工人最低工资制度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最低工资水平过低、几年不提高等情况都要逐步改变,收入提高是增加消费的一个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