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最低工资要达到月平均工资40—60%的国际通行标准,那么“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在近日举行的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的证实(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
“最低工资”问题工会为何无言 |
令人如此意外的有关最低工资的事实判断,竟是源自一家民间性质的科研机构,而非任何一家工会组织…… 这样的事实又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工会的缺位和失职。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无论是出自于亲身经历或实际观察,还是源于媒体的大量报道,我们都很容易得出这样的判断:地方各级和各单位的工会组织,在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上,往往是无所作为的。而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职工合法利益,是工会组织的首要职能。详细>>> |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然而,全国竟然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国家要求。
长期以来,在为数不少的一部分人看来,廉价劳动力是我国发展经济的“优势”之一。一些地方政府把最低工资标准尽量压低,为资本的进入创造宽松的“软环境”。这种“优势”也确实为地方招商引资产生了一定的“洼地效应”。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最低工资标准本应该水涨船高。可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持廉价劳动力“优势”,在最低工资标准上相互观望、暗相较量,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谁也不愿意首先提高工资标准,以至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即使在一些发达地区,十多年来其GDP增长了好几倍,可农民工的工资也几乎没有提高。
政府本应该在劳资双方中间起到协调矛盾、平衡权利的作用。可是,受以GDP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影响,一些政府官员把屁股坐到了资方的板凳上,只注重GDP数据的增长,而忽略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政府职能的错位,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劳动力的廉价使用,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透支”,掩盖了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对发展经济的重要意义,也不利于高素质劳动力的再生产。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缩小社会成员结构性收入差距、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需要。 (济南时报 彭联联)
“最低工资”偏低源于“两大制度硬伤”
事实上,许多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都认为我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是偏低的。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一状况呢?首先是标准不统一,计算混乱。其次是惩戒措施的缺位。
最低工资多低? 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
4月2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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