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章俊元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章俊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至2004年,被告人章俊元先后担任江苏交通控股公司董事长、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江苏省交通厅厅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其间,章俊元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接受业务单位江苏新华发集团公司、上海昌兴国际贸易公司、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南京白鹭高速客运股份公司等4家单位和下属工作人员倪仁杰、陶荣清、孙克勤等11人的请托,为上述单位转让不动产、入股交通产业集团下属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放贷等事项,为上述人员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提供帮助,而后23次非法收受他们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18万余元。
与此同时,被告人章俊元还为解决其个人职务、职级问题,于2004年1月13日晚,到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已判刑)的家中,送给徐国健人民币200万元。
宣判后,章俊元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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