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耀星1200万元的惊人受贿案,法庭必将作出公正判决,他亦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然而,围绕其犯罪情节的轻重及功过而出现的些许言论,却让人迷惑不解,所传递出的“轻判”的信息导向令人寻味。
先是有人着意提及他“抗非功臣”的身份,“在工作期间作出重大贡献”;后又有“怜惜者”强调他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和“全额退赃”的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最后连他的糖尿病和高胆固醇也端了出来。目的无非是淡化罪行,为其“减轻处罚”提供依据。然而,罗耀星在抗非之前就已收受贿赂,抗非是他的本职工作;自首和退赃,也只是东窗事发后的无奈选择。判案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宜偏重其态度的好坏,如果对千万元的大贪官也过多地强调其“表现较好”,在观念导向上恐怕与法理不合。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应从两方面看。如果坦白了也不能从宽,那就会无人坦白,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当事人的改造;而“从严”也能对顽固抗拒者起震慑作用。但如果“坦白从宽”成了罪犯的策略底线――大不了坦白交待,总不至于重判――也不利于遏制犯罪行为,还会在客观上助长“轻判”的侥幸心理。因此,关键是要掌握“从宽”的度,对案发后而不是案发前的自首、退赃者,应当慎言轻判。
就罗耀星而言,利用手中职权索受这费那费,短短几年间受贿的金钱多得记不清,还创出租房藏赃的新闻。难道他不知道是严重犯罪的么?其手段之赤裸,金额之巨大,心态之坦然,连同事也不回避,我看行贿者也要自叹不如。以我国刑法对贪赃受赃的量刑,1200万够死上几回了!若尚可轻轻发落,则贪污受贿之风,杜绝更难矣。
笔者无意怀疑法庭将会作出公正判处,只是对种种“轻判”的言论感到不安,姑且以正“辩风”。(贺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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