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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留在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上的签名,在客户与银行间引发了争议。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大兴支行认定,那个签名是房贷客户的亲笔签名,但客户予以否认,认为该签名纯属建行伪造。
同样的事情,在建行大兴支行办理的同一批房贷业务中发生过不止一次。另一名房贷客户在签名当天,正在外地出差。
争议仍在继续。由于这个签名,导致贷款客户一直拿不到房产证,建行也被指认为非诚信经营。
这个蹊跷的签名,到底是谁的手笔?
事发蹊跷
领房产证时发现房屋被抵押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7月6日。
2000年,张云领、董颖夫妇在北京南郊和义西里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建行大兴支行贷款16万元。居住5年后,由于董颖在朝阳区一所中学任化学老师兼班主任,工作繁忙,夫妻二人便搬到学校附近居住,和义西里的房子被租了出去。
今年7月6日,在一次性结清了剩余的7万多元的贷款后,满心欢喜的张先生去领取自家的房屋产权证。在建行大兴支行2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工作人员告诉他,该房产已在今年4月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要领到房产证必须先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但在董颖和丈夫的记忆里,自家房子自贷款之日起就没办理过房屋抵押登记,又何来的解除之说?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张先生带着疑惑来到大兴区建委。在建委4楼的档案室里,他找到了房屋抵押登记的原始材料。他发现里面的《授权委托书》、《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和《未出租证明》中,每一页上的“董颖”签名都不是他所熟识的字体,明显是别人代写的。“签名难道是伪造的?这个发现犹如巨雷在我耳边炸响!”张先生说。
客户怀疑建行伪造自己的签名
通过翻看材料,张云领的妻子董颖发现,在《授权委托书》中的受托日期是今年3月1日,一个名叫“杨君”的人受“自己”的委托成为了代理人,全权代表“自己”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董颖和张云领表示,他们并不认识名叫杨君的人,所谓授权委托的说法不存在。那么,这个杨君究竟是谁,有着怎样的身份,又是谁授权他(她)成为董颖和张云领的代理人?
董颖回忆说,她今年4月曾接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打来的电话,称该中介公司受建行委托,专门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由于我们还清贷款在即,便谢绝了该中介公司。”
“再次仔细翻看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时,一份来自建行大兴支行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证明和盖有建行大兴支行红色公章的材料,促使我们把怀疑的目光投向了建行大兴支行。难道是银行伪造了我的签名?”董颖说,当这个想法第一次在脑海中闪现时,她自己都被吓了一跳,最应讲诚信的银行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呢?
投诉后差点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当张云领、董颖夫妇找到建行大兴支行时,对方的的答复非常坚决:签名是董颖个人所为。
此时,尽管张云领、董颖夫妇已还完了购房贷款,但和义西里小区房屋的产权证仍存放在建行大兴支行。“要想拿回房产证就得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手续,而所谓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又是我们不能承认的。”董颖夫妇俩由此陷入了两难境地。从大兴支行到北京分行,再到建行总行,他们开始逐级投诉。
张先生介绍说,7月17日,建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通知他,关于签名是否是伪造的,分行和支行的意见完全一致:这是客户个人所为。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银行方面认为他们有恶意索赔和恶意投诉的倾向,拟将他们列入银行黑名单。但只要张先生撤销投诉,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就可以马上领到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证。
对此,张先生表示:“明明是我妻子的签名被人伪造,怎么又说我们是恶意索赔?”
两次要求做笔迹鉴定遭拒绝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张云领、董颖夫妇与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取得联系,要求做笔迹鉴定。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物证鉴定一般不对个人开放,必须委托当地的公检法机构或有关单位进行。于是他们又找到北京市银监局反映情况。据该局工作人员方钢(音)介绍,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但并不是全能的,也没有分辨、证明客户签名真伪的职能,客户应找公安部门进行笔迹鉴定。
原委调查
中介称《抵押申请》送来时已有签名
按照《授权委托书》上留下的联系方式,记者找到了位于大兴区兴华大街的兴远房地产经纪中心,并找到了工作人员杨君。
杨君说,她作为董颖的代理人,并不认识董颖本人。“所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期材料,都由建行提供给我们,其中《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在送来时,就已签了委托人董颖的名字,我们作为中介公司只负责办理之后的手续。”
“其实董颖的房子并不是我亲手办理的,而是我的同事代为办理的。”据杨君讲,今年3月,她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当时公司内共有4名工作人员具备经纪人资格,均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资质。“我们公司已办理了多家银行数千例这样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基本上都是如此办理。作为中介公司,我们肯定不会去核实委托人的签名,这些由银行提供的签名应该没有问题。”
杨君还透露说,他们公司在代理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要向委托人收取200多元的代理费。只有在这笔费用结清后,委托人才能拿到自己的房产证。但在7月6日,董颖的房产证被建行大兴支行的一名工作人员拿走,并没有结清办理费。
建委分析签名纠纷与更换表格有关
大兴区建委房屋登记所专门负责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审核。据该所工作人员张玫瑰介绍,她负责在《房屋抵押登记审核意见表》上盖章、签注日期,但无法对客户签名进行核实,这样做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张玫瑰称,在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时需要出示《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这些手续由银行方面委托人办理,一般不对购房者本人。只要购房者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事实上的抵押登记关系就已存在,就必须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情况中,类似董颖这样积压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非常普遍。
“目前出现董颖这样的情况,很可能和今年北京市建委的新规定有关。”张玫瑰说,从今年1月起,北京市建委统一要求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启用新表格(以前的表格作废)。客户的抵押登记手续是在今年3月办理的,所用的是新表格。“很有可能是由于客户的不配合,造成了银行方面在更换新表格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从法律上讲,客户和银行的借贷关系是存在的,银行设立购房贷款抵押并没有错。但在客户还完贷款后,银行应该发放房屋产权证。”
另一名业主称签名当天他不在北京
现有的多份资料显示,今年3月1日董颖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抵押申请》和《未出租证明》,来办理抵押登记。但按照董颖的说法,作为高三毕业班的班主任,她当天一直都在学校按规定坐班,同时对学生进行辅导。“按照学校规定,老师因私事请假须填写请假条,但我当天并没有请假也没有离开过学校。”董颖的说法得到了该校德育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同事的证实。
董颖的邻居刘先生也是在建行大兴支行贷款买房,同样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只是大概在三四月份时曾接到过中介公司打来的电话。然而在大兴建委,刘先生却意外得知,自己的房产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通过查档案发现,所有的办理手续几乎和董颖的一模一样,签名时间同为3月1日,他并不认识的杨君同样受房主委托成为代理人。“不过,材料上面的签名绝对不是我写的。”
刘先生是一家电视台的记者,他通过查询自己的出差记录后发现,3月1日那天,他正在山西省平陆县进行采访,根本不可能在北京填写房屋抵押申请并签名。和他在一起的摄像师翟先生回忆说,那天早晨吃完饭后,他俩跑了4个村、两个乡采访,一直忙到太阳下山。
房贷客户质疑银行违背诚信原则
是谁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刘先生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无疑是为银行规避风险,他对此并无异议,但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伪造签名办理,这样的行为让人无法接受。“让我更为不安的是,这样的情况并非是我一人的遭遇,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将如何得到保证?”
刘先生和董颖都表示,对于一个关注市场竞争的银行来说,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设置服务项目才是根本。银行如果借助自身的资源、利用客户资料、泄露客户信息、伪造客户签名,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这种策略在市场竞争中决不可取,它显然违背了诚信的原则。
在采访中,董颖曾告诉记者,她相信自己的遭遇并非个案。他们多次投诉的目的,就是想拿到自己的房产证并得到建行方面的书面道歉。“因为,假的就是假的,示人以诚!作为人民教师的我,多年来一直这样教育自己的学生们。”
律师称银行职员不办抵押涉嫌渎职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郝清远律师认为,购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早在1995年国家颁布的《担保法》里就有相关规定。只有在办理了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如果不办理抵押,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将涉嫌渎职;如果客户没有授权银行方面办理抵押登记,而银行为了弥补自己的失误采取这样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
建行表态
我们认为签名没有问题
连日来,记者就此事多次与建行大兴支行和建行北京分行进行联系。建行大兴支行未接受采访,建行北京分行则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华夏时报》记者:目前,建行方面对签名的事情是怎么认定?
建行北京分行: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签名不是出自两个人的笔迹(确系一人所为)。
《华夏时报》记者:董颖夫妇认为签名系伪造的,建行是否打算做笔迹鉴定?建行北京分行: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由客户提出,就应该由客户来举证,建行欢迎公安机关和司法程序的介入。建行认为签名是没有问题的,不会去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