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8月31日电(记者戴劲松、郭嘉轩)同一江段的采砂权,被政府两个部门分别审批给两家不同公司;其中一个部门发放许可证的依据,竟是一份伪造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两年来,这起发生在湖北郧西县汉江河段上的采砂权“一女二嫁”怪事,在历经了两级法院审理、省市两次调查后,尽管有了明确的调查结果,却至今没有依法依规处理。部门争利的结果,是当地采砂管理基本失控,直接影响汉江行洪安全。
有法不依,采砂权“一女二嫁”
郧西县汉江段的采砂船原本并不多,但当穿境而过的十漫高速公路动工后,这里的江面就再也没有平静过。
2003年7月,十堰市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当地纪检和公证部门监督下,对汉江归仙河口等4处河砂采矿权公开拍卖。经角逐,郧县金砂实业有限公司以14.5万元竞拍得其中3处,并在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同年9月,金砂公司开始调运采砂设备进驻矿区准备开采,但因未取得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而被叫停。
2004年初,十漫高速公路开工引发河砂价格暴涨。虽然金砂公司始终没有实施采砂行为,但不少采砂船铤而走险,进入其竞拍所得区域滥采河砂。后来,郧西县国土部门了解到,这些船只大部分属于一家名为“顺畅达”的企业。据调查,在金砂公司已从国土部门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这家公司仍从郧西县水利水电局河道管理处获得了同一区域的《采砂许可证》。
调查中,金砂公司董事长张孝国说:“河道采砂必须两证齐全,而我们办理《采砂许可证》时,恰逢全省颁布《关于做好治理整顿中小河流域采砂秩序工作的通知》,宣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暂停审批发放。这也是水利部门以此为由说不能给我们办理许可证的原因。”
郧西县国土部门对此却有疑问: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曾应邀到场参加了他们组织的采矿权拍卖会,自然知道金砂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为何还要将同一河段的采砂权批给其他公司呢?按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记者从湖北省水利厅获悉,按鄂水利堤函[2004]549号文件,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汉江属于省管河道,郧西县水利部门没有颁发《采砂许可证》的权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仅从表面上看,采砂权“一女二嫁”是两家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但更深层面却暴露了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受利益驱动而不依法行政的问题,郧西县水利部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
伪造文件,一封信道出玄机
顺畅达公司的《采砂许可证》是如何获取的呢?这还得从两家公司因采砂纠纷而对簿公堂说起。
2004年10月,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金砂公司将顺畅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在案件审理中,顺畅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湖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郧西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鄂水复[2004]169号),并称这份文件就是县水利部门为其办理《采砂许可证》的依据。
然而,法院在审核证据时发现,这份文件不是湖北省水利厅文件标准格式。随后,省水利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该厅[2004]169号文件,内容是对某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的批复,根本不是河道采砂的内容。
面对这一问题,顺畅达公司总经理何承军曾表示:这是县水利部门提供的文件,是否伪造和公司无关。郧西县水利水电局副局长付平则在接受采访时坚持:“这段河道的采砂权是属地管理,我们局就有批准权;就算是伪造了省厅文件,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究竟是谁伪造了这份文件呢?无巧不成书,记者在进一步调查中还看到了一封由郧西县水利水电局河道管理处主任王国成写给顺畅达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亲笔信,似乎为打开谜团提供了一些线索。
信件内容如下:
“今天郧县金砂公司已申请来我这要求办理明年的采砂证,对此,我给你们提出以下几点:
一、你们写个申请,请人到郧西归仙河村盖一个同意你们在他们辖区采砂的意见,盖有村委会公章的申请拿到找河夹镇批一下,先行取得这个资料,以防金砂公司做到前面去了。
二、准备点钱,等我通知,先入账,待金砂公司把关系转通了,我已把你们的钱收了……
三、今天省厅通知说,凌志明(金砂公司总经理--记者注)找到省厅说你们没有停止开采,你们酌情。”
今年3月,湖北省水利厅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结论为“情况属实”,建议省政府责成由郧西县有关部门对郧西县水利水电局及所属的河道堤防处伪造文件和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部门争利,法院判决成空文
2004年11月,这起采砂纠纷案在郧县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由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物权凭证,而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则是采砂作业行为资质证件,所以河道采砂依法必须两证齐全,缺乏任何一个证件采砂,都将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或者构成民事侵权,据此判决顺畅达公司及其所雇两名采砂船主停止侵权并赔偿42万元损失。
顺畅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部分适用法律有误,因此部分维持原判,改判由顺畅达公司承担全部42万余元的侵权赔偿。终审判决后,顺畅达公司继续向市中院申请再审。至此,两家公司两年内已连打了三起官司。
近年来,郧西县汉江段的采砂纠纷诱发多起斗殴冲突,引起湖北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重视,多次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在省水利厅调查组进驻郧西县前,十堰市也曾派出一个由十多个部门组成的调查组。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公司间“采砂权之争”的背后,事实上是国土部门与水利部门间由来已久的利益之争。加上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关于河道采砂《采矿许可证》与《采砂许可证》的办证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两个部门往往互不买账,这就成了引发纠纷的导火索,甚至出现了像郧西县这样的由假文件串起的官商利益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但记者7月底赴现场调查时看到,郧西汉江段的无序采砂行为并没有停止,来往船只络绎不绝。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康均心教授说:“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视国家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为一纸空文,其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遭到了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