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司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作出判决,由某计算机公司支付员工蒋小姐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及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共3400元。蒋小姐曾在某计算机公司担任技术部软件测试员,所签署的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2005年12月27日,公司通知蒋小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就办理交接手续。为此,蒋小姐先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又持仲裁书起诉到法院,诉称在公司里自己一贯工作勤勤恳恳,却被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补偿。
公司多次提醒和警告不准网聊
该计算机公司辩称,蒋小姐在测试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测试及技术文档丢失,导致公司的产品因测试原因,多次遭到客户的投诉。蒋小姐还经常在工作时间使用“新浪点点通”软件看新闻,用MSN、QQ等软件私人聊天,严重影响了工作。经部门经理多次提醒和警告不见成效,鉴于蒋小姐工作效力低下、上网聊天缺乏责任心等不端正的工作态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蒋小姐的劳动合同。
员工的确网聊了但未影响工作
蒋小姐称,客户投诉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自己,作为公司一名基层员工,自己无权决定软件是否上网发布。认为从事软件测试是复杂的高新技术,它的正常使用不是单靠测试就能完成的,还涉及配套设施及软件本身的设计。即便经过完全测试的软件,也不能保证在使用中不出错。此外,自己从未收到过禁止聊天的警告邮件,但承认在工作时,自己的确上网看新闻以及在网上聊天,但从未影响工作。自己也看到过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但却是在2005年12月27日,自己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1小时,公司才让自己在所谓的公司员工手册上签字。
法院工作时网聊非“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公司处理蒋小姐是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但却没有向法院证明向蒋小姐告知了该项制度,对此法院无法采信。法院还认为,电脑软件是一项复杂、精密的高新技术,在使用中发生的问题,不一定会在测试中监测出。但工作时间不准上网聊天是每个劳动者应知晓的规定,蒋小姐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尚不能构成“重大过失”,鉴于蒋小姐也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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