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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全区各地陆续将农牧民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今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明确提出,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农牧民务工人员出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各种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牧民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还特别规定,针对一些用人单位生产效益不稳定和大多数农牧民工为临时雇用人员等实际情况,农牧民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本人自愿,可予以一次性支付。
8月初,参加工伤保险的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一家企业的董姓农民工发生工伤,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在其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向这位农民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万元、20年伤残津贴24.26万元,共计25万余元的工伤待遇。
目前,按照统一要求,内蒙古包头、鄂尔多斯、赤峰等盟市的部分旗县已相继将农牧民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其他地方也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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