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近日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可按转移、接续、退还等方式处理。对于回到户籍所在地,当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由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农民工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资金。
农民工养老保险三种方式
一、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二、回原籍但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在原参保地重新就业时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三、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参加医保回原籍治疗也可报销
此外,在医疗保险方面,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所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意见》还强调,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3年左右时间,将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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