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规定:用药单位使用假劣药,加倍受处罚;未用通用名,最少罚五千;变相搞宣传,最高罚三万。
贩卖回收药品、乱开大处方、肆意发布药品“软广告”……此类现象早已为患者及家属深恶痛绝。25日,《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如果开具处方的药品明显超出需要的种类和数量,用药单位最高将被处以一万元罚款。
草案提出,用药单位购进药品,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否则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药单位如果从不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购进、擅自调制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违法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违法所得均将被没收,还将被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草案规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用药单位应当尊重受药人对药品的知情权;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也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治疗机构制剂名称;而受药人可以在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中进行选择。
用药单位如发生如下行为: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应用药品明显超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等,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指出,用药单位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方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违反规定的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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