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消息,从10月1日起,行政机关拟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受罚的个人可依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听证。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是深圳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行政听证办法,在全国也是一个创举。
重大行政决策可听证
市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法规草案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听证程序,标志着深圳行政听证的法定化,而且新规定力图有效避免“为听证而听证”走过场的做法,在全国也是一个创举。
市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说,该《办法》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明文规定了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等都可以依照该《办法》组织听证。
听证人须取得资格
《办法》规定,行政听证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此外,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听证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并确定首席听证人。从事具体行政行为听证活动的听证人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训,并取得听证人资格。
必要时可质证辩论
记者获悉,《办法》详尽规定了听证会的各项程序,规定听证事项需要双方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主持下进行质证、辩论。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的内容,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可以另行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于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提交给听证组织机关。
《办法》规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以及拟作出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听证组织机关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应听证未听证要给处分
为了保证听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有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应当告知听证权利而未告知、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后未依法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活动违反听证程序等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责令或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还规定,听证人在听证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对具有听证人资格的听证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取消其听证人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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