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条例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首次明确五项权利,包括:可以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服务;申请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回避;向办理机关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提出复查、复核和举行听证的申请等。条例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提倡通过电子邮件信访
为了方便信访人,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编、电子信箱、信访接待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条例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严禁把信访材料转给被揭发人
该条例首次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为保证这一条款的落实,该条例甚至在第47条第4款中进一步明确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将被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置之不理、敷衍塞责,属于违法,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