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继《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性骚扰概念后,本市首次将法律中有关性骚扰条款进行细化。
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家详细解读了5种性骚扰行为。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只在两人见面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而且在对方拒绝情况下依然“喋喋不休”,致使对方心身受到伤害。
文字骚扰:书信、条子等文字中充满性隐私和性话题,使得对方难以忍受,而且使用这种文字的频率非常之高。
图像骚扰:在给对方观看的图片、照片、录像等图像中充满淫秽内容,而且不堪入目的图片严重违背对方意志,使对方的心理、生理受到摧残。
电子信息骚扰:黄色、淫秽内容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对方,一天或数天中重复这种行为,其行为给对方心理造成创伤。
肢体行为骚扰:在两人独处时或在公共场合对对方“动手动脚”,通过接触达到自我心理满足,却给对方造成创伤。
另据新华社消息,有专家认为,构成性骚扰的一个最主要方面是受体的主观感受,例如认为是不是有骚扰故意,是不是有骚扰的目的,受体是不是欢迎,是不是引起了一些严重的后果。而目前无论全国还是上海的反性骚扰立法都只有客观的表述,而没有主观的规定,因此单纯界定性骚扰形式也无法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其他保护条款家庭暴力纳入接警范围
草案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职工特殊期权益保障刚性化
草案规定,如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妇科病、乳腺病定期筛查
草案增加了“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提高筛查标准”。记者谢克伟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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