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11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这一规定降低了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使更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新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年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债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经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债券市场上连续地报出债券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义务且享有相应权利的金融机构。
从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债券交易绝大部分在场外市场进行,而在场外市场中做市商居于“核心”位置,发挥着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已成为市场定价的重要参照。
央行称,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言,现行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提高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新办法重新确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利于增强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并有效强化对做市商的激励约束。
按照新规定,满足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据央行介绍,新标准在金融机构交易量排名和报价范围等方面,放宽了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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