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我国已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让更多农村居民看上有线电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指出,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同时强调,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该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以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从1998年正式启动以来,我国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从1997年的86.02%和87.68%提高到2005年的94.48%和95.81%。但从总体上看,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还处于较低水平,还存在起点低、入户率低和“返盲”问题。
根据国务院通知,到2010年底,我国将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大力提高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不断丰富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建立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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