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通报,河南、辽宁、安徽三地高级人民法院6日分别对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岳崇东、董宝军、吴端志等数十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等刑罚。
河南岳崇东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人数14人
河南省开封市岳崇东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涉及被告人14名。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岳崇东纠集刑满释放或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且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并有较为严格的“纪律”,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以低价收购、强行入伙及强行霸占等方式,控制、垄断了开封市郊区范村乡、开封县杏花营镇等地沙场的经营活动,并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十余名沙场经营者、工作人员及运沙车司机进行抢劫。该组织通过实施强占、霸占沙场、非法设立收费站收费以及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碍公务、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开封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
2006年8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岳崇东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宣判后,岳崇东等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对岳崇东等人的定罪量刑。
辽宁董宝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人数27人
辽宁省锦州市董宝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人数多达27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自1995年以来,董宝军将数十名刑释解教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网罗手下,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非法拘禁、赌博、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与他人入股开钼矿等手段,聚敛钱财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董宝军及其组织成员用各种手段拉拢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并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锦州、葫芦岛地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原支队长李火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明知董宝军等人涉嫌犯罪,但却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了董宝军一伙的犯罪行为。
2006年8月15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宝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火有期徒刑3年。其他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宣判后,董宝军等人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吴端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人数20人
安徽吴端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涉及20名被告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自1996年起,被告人吴端志纠集、带领手下,采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与其签订采矿协议,允许其在铜矿开采矿石销售,非法牟取暴利。为巩固其非法采矿的垄断地位,2002年以来,吴端志拉拢刑释解教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其团伙力量的补充,以非法采矿聚敛的钱财为经济支持,多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在铜陵、池州等地制造斗殴、伤人事件,为非作歹,称霸一方,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江军、许海峰为领导者,以郑林等为骨干成员,以胡春林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吴端志被人砍伤后,认为与蒋煜(已判刑)团伙有关,遂安排手下多次持刀、矛等凶器对蒋煜等人进行报复、伤害。该组织除实施针对蒋煜团伙的犯罪外,还在铜陵地区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2006年9月2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端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0个月。宣判后,吴端志等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法院系统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了一大批涉黑涉恶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2007年,全国法院仍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坚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准确地适用法律和判处刑罚,有力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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