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发出通知,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废止。新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一系列问题重新进行了规范。
对比新旧考核规定,可以发现,新考核规定有10多处重大改动,体现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的一些新精神、新原则和新方法,广大公务员对此应有所了解。
一、在立法宗旨上,对公务员考核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中组部、人事部的通知强调,考核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正确政绩观,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有着重要的意义。新规定明确,公务员考核要“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在立法精神上,更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如强调能上能下,对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更加注重保护公务员的权益等。中组部有关官员指出,这些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了对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对公务员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和真心爱护,目的是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在考核对象上,新规定吸纳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经验,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考核原则上,旧规定要求坚持“客观公正”,新规定又增加了“注重实绩”的新内容,表明这部新法规对工作“实绩”的重视增强了,具有很强的导向性。
五、在考核方法上,新规定吸收了近年来公务员考核中的一些有效政策措施,在原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方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六、在考核内容上,旧规定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新规定增加了“廉”的内容。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这表明国家对公务员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廉”已经成为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另外,对“德”的要求也更加细化,增加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具体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原则。
七、在考核等级方面,旧规定确定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新规定增加了“基本称职”档次。并且,这些等次的评价标准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八、在对考核档次的人数把握上,新规定更具有激励性。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占本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比,由旧规定的10%提高到15%,最高限制由15%提高到20%。
九、在考核机构的规定上,更加简化,赋予了各地各部门更多灵活性。新规定取消了关于“考核机构”的专门章节,一些规定分散到其他章节。对于设立“考核委员会”,不再是强制性要求,新规定采用了“可以设立”的字眼。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日益成熟,各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公务员管理部门,再强制要求设立非常设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已无必要。
十、在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上,新规定除了职务晋升之外,还设置了更多的奖励方法,包括提高工资档次,给予嘉奖、记功等。例如,按照旧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而根据新规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十一、在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上,新规定增加了“相关事宜”一章,对近年来公务员考核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如新录用的公务员、调任(转任)的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公派学习(培训)的公务员、长期请假的公务员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对这些人员的考核,新规定都有具体的规范。
十二、在规定的解释上,旧规定是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新规定则由中组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进一步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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