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再是“恩赐”
数据:全国31个省区市和36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规定,其中,11个省(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是2002年11月出台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明确: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一年多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相对于过去政府信息“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做法,该规章明确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6方面的内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各类政府信息,特别是与市民的学习、生活、工作,与企业的投资、发展等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都要主动公开或依申请提供。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在其后各地各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一再得到确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过程,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今年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该条例原则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会议指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他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两个台阶:一是公开的内容。以前主要公开办事依据、程序和结果,而条例将会拓展为全过程的公开,包括政府掌握的大量相关信息等;二是公开的定位。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职责,是法定的义务。
谨防条例执行“缩水”
数据:2004年和2005年两年间,上海市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分别达到25件、183件和35件。
政务公开在中国,已取得了上上下下的普遍共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均对政务公开提出要求;中办、国办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有55个部门及直属单位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36个部门和单位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存在。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迟耀云坦陈: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不规范,随意性较大,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一些部门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细致,让群众如雾里看花,看不明白;有的甚至从部门利益出发,公开内容避实就虚,形式主义严重。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壁垒”:一是观念,一是技术。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既不愿主动公开信息,也不愿应公民、法人等请求被动提供。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思想观念的障碍最难突破,又必须突破。至于技术上,信息公开需要专门机构、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等相应技术的支撑,让老百姓不但能及时获得其工作、生活和参与国家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是真实、准确的信息。
他说:“这两个‘壁垒’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突破。中国政府要真正全面实现信息公开,还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开始,老百姓已看到了希望。”
宋功德把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三个层次:低层次的公开,只公开结果;中层次的公开,不但公开结果,还要给个说法——公开理由,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政策规定等;高层次的公开,是全过程公开。不仅公开结果和理由,而且让公众身临其境、扮演角色、参与较量,参与决策全过程。“不仅是透明政府,而且是开放政府。”
他说,即将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既要防止把不重要的信息公开、重要的藏起来的“假公开”;还要防止把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对象减少的“缩水公开”。同时,要积极完善和全面实施相关救济制度,不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沦为“美丽的花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