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涉案27人、共被认定12项罪名44起犯罪事实的锦州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日前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维持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该团伙首犯董宝军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
在对董宝军终审宣判的同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锦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李火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锦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副支队长兼副政委杜文利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6年。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5年以来,董宝军先后将夏清田、刘佩军等“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网罗在手下,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经济实力雄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他们共聚敛钱财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这个组织当中,董宝军明显处于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地位;夏清田、刘佩军等人为骨干成员。
法院认为,董宝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在锦州、葫芦岛地区称霸一方,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锦州、葫芦岛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宣判后,董宝军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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