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兼南安分局原局长黄瑞青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和某钨矿主赠送的“干股”,日前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赃款及非法所得80.9万元。
黄瑞青在担任大余县公安局治安科长、南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经认定的受贿数额为3.1万元。其中,2001年大余县烟花爆竹经营部承包人谭某为了与黄瑞青搞好关系,将2000元现金塞进黄瑞青家的信报箱,然后通过电话告知;2004年初钨矿业主蔡某与他人发生斗殴,蔡某的亲戚胡某砍伤对方后被大余县公安局南安分局刑事拘留,时任分局局长的黄瑞青应他人请求,同意其取保候审,并驾车在大街上收下蔡某送来的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黄瑞青身为国家执法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公开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黄瑞青收受大余县冯某等人赠送的某钨矿“干股”28万元以及朱某等8人现金5万元等,共计70余万元。法院认为,其行为虽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属于非法所得,决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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