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企收入分配改革的措施
根据以上原则,就下一步改革国企经营者收入、改革垄断行业的收入以及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来讲,从中长期改革方向到短期改革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1、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经营者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
国企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要贯彻按要素分配的原则,使他们的收入在企业内部具有合理公正性,在企业外部具有市场竞争性,进而为国企的做强、做大、做持久,提供坚实的物质激励基础。
要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先决条件是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当务之急应在以下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进程:一是实行公司制改造(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办公室提供:到2005年,161户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按《公司法》注册的只有24户,而按《企业法》注册的有137户)。二是实行混合所有制(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办公室提供:目前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实行股权多元化的只有5户,其中4户为国有多股,1户为混合所有制)。三是重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90年代末开始,我们党反复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的内容很多,从推动经营者收入分配改革来讲,一个前提是必须加大经营者用人制度的改革。国资委成立后,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改革探索。下一步,在经营者用人制度改革上,要加大党管干部与引入市场机制选聘经营者的改革力度。
我国在这方面有一个成功的改革例子。80年代中期社会对收入分配不公议论的一个焦点是科技人员,当时流行着这样一句话:搞导弹的不如卖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随着国企对科技人员用人制度的改革,科技人员的用人权从国家手中转到了企业手中,科技人员的市场流动机制逐步形成,按要素分配的机制已基本形成,“脑体倒挂”早已不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衡量脑体是否倒挂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教育收益率,80年代末我国的这项指标很低,大约是3%,不到国际平均水平的一半,现在已达到8%左右,上升了2倍以上。
2、用改革的办法,规范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倍数。
国企经营者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需要一个过程。短期来讲,如何规范国企经营者的收入、确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倍数关系,需要认真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企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倍数问题,做了不少探索。1987年国务院规定这一比例为3-5倍;1996年国务院又讨论过一个不超过8倍的决定,但因分歧过大没有下发文件;1999年当时国务院主要领导提出取消倍数的规定。总的看,对倍数的控制在政策上是逐步放宽的。
从国际上看,在控制倍数方面,两千多年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有这样的思想。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后,罗斯福总统建议,对超过最低工资10倍的收入,要征100%的税。但近20多年来发达国家的情况是,美国公司CEO的平均年薪与普通员工的倍数,1980年是42倍,1990年是85倍,2004年是282倍。德国大公司CEO平均年薪200万欧元,是普通员工的74倍(美国的数字来自于美国的《商业周刊》,德国的数字来自于德国的《图片报》。国内互联网上目前流行的美国CEO与员工收入的倍数一般是20倍、日本是17倍、欧洲是5-15倍,是不准确的)。可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发达国家CEO收入的增长是非常快的。
从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在倍数控制方面,除进一步对经营者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与实行公开披露,并加大理想、情感方面的教育与引导外,有几种具体措施可以探索:
第一,实行平均数控制。在今后一个时期,对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未到位的,以2005年中央企业总经理平均年薪与员工平均工资13.7倍为基准,只要中央企业的平均倍数不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些企业倍数可以更高,另外一些企业也可以更低。
第二,加大年金的激励作用。可以探索把国企经营者现在可以拿的部分收入,后移到他们退休后兑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使他们不在位的时候靠正常的退休金,也能过上体面的生活。这不仅有利于当前缩小倍数,也有利于减少所谓的“58岁现象”。
第三,积极探索持股计划。主要指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对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一般员工中的骨干实行持股计划。这种办法提高了员工的平均工资,客观上有助于缩小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倍数。在我国一些竞争性的、上市的企业,可以研究探索这一改革。
3、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根治收入过高问题。
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改革,根本是要打破垄断。对此,六中全会作了重大突破,使我们在认识上跳出就收入谈收入的传统思维,在改革上把整顿垄断行业的收入与改革垄断行业的体制弊端统一起来,为整顿垄断行业过高收入指明了方向。
打破垄断,首要问题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垄断。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发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兴起和不断深入,一方面市场结构中的竞争或垄断问题,已越来越不限于一个国家内部,而是全球范围;另一方面市场结构的主要类型,已不是“独家垄断型”和“自由竞争型”这两极,而是处在这两极之间的“垄断竞争型”。垄断竞争型企业已成为当代发达国家行业的龙头和经济发展的领跑者。从全球看,在石油行业,美国主要有几家大的石油公司,英国只有一家公司,在电信、航空、电力等行业,他们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进一步的问题是要弄清楚我国垄断竞争的特点。从现象上看,我国的石油、电信、电网、民航等行业也只有几家企业,看上去像是垄断竞争型的,但为什么不被社会公众认同?从垄断的产生原因看,可能是经济垄断、资源垄断,也可能是行政性垄断。我国的垄断企业或者垄断竞争型企业,根本起因是行政保护下的垄断,是一种“行政性垄断”。
加快我国垄断行业改革,根本问题还是要取消行政保护,并对垄断行业进行综合治理。除要严格执行即将出台的名义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外,还应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抓紧取消行政保护。为此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的进程,加快国资管理与运营体制改革,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第二,实行行业工资分类调控制度。对竞争型企业,应继续改进与完善工效挂钩制度。对垄断竞争型企业、完全垄断型企业,则应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探索新的个人收入激励制度。有的打破垄断、实行竞争后,进行工效挂钩;有的则应参照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加大利税调节力度。在实行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对于垄断企业利润,提高上缴国家的比例;在税收调节方面,对垄断行业加征或提高利润特别调节税。
第四,强化审计工作。不仅对企业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对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获得的各种货币性、实物性的隐性收入,也要进行重点审计。对于违规违法的,要加大惩处力度。
第五,建立严格的披露制度。公众公司包括国有企业的个人收入应当成为公共信息,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在垄断行业要向全社会公开披露经营班子和全体员工的收入,增加透明度。
4、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要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认真研究我国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对国企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重点,应放在收入“高”、“低”这两头。对经营者的高收入不能简单限制,而应推进市场化改革,推动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对一般员工中的低收入者,包括农民工、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等,都应着力提高他们的收入。
第一,在宏观调控目标体系中,要研究强化就业指标、增加收入分配指标。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GDP,近年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探索,但对就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还没有很好建立起来。我们考虑,针对当前就业问题、分配问题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应把失业率、最低收入标准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加快相关政策研究,包括基础性工作的研究。比如,宏观调控的目标是登记失业率还是实际失业率,控制失业率指标是定性的、弹性的还是定量的、硬性的等等。
第二,在宏观调控手段上,要把收入政策作为重要的调控工具。70年代后,发达国家除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还把收入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当务之急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在收入政策方面研究适用的、有效的调控工具。总体上讲,一方面对我国计划经济中采用的一些传统调控工具,如工资总额控制、平均工资控制等,应研究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切实能够发挥调控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应研究采用哪些新的、更有效的调控工具。比如,在初次分配环节,如何使最低工资线与物价变动、经济增长挂钩等?
第三,在宏观收入分配关系上,要逐步提高个人收入的比例。中央近期要采取两项改革,都可能影响国家、企业、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关系。一个是实行两税合并,即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并轨。另一个是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把国企的利润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改变国企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的情况。在这两项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对个人收入分配可能造成的影响,注重逐步提高个人收入比例,特别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使宏观收入分配关系更加趋于协调。
课题组长:何家成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课题组成员:吕黄生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宋爱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
刘永富劳动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龚德宏成都军区空军副政委
肖亚庆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