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了5年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有一些重要改动,记者从昨日在宁波举行的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调研会上获悉,修改稿增加了不少贴近民生的新条款。
收回土地使用权先听证
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前召开听证会,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收回拟拆迁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前,应当召开听证会。
最低保障初定两套方案
草案对拆迁补偿安置最低保障作了规定,提供了两套方案,省人大将根据调研意见选择其一。
方案一: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或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应当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或者配租成套城镇廉租住房。
方案二:拆迁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或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对该被拆迁人提供经济适用房或者配租成套城镇廉租住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每户每月最低不得低于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货币补偿参照多种因素
草案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拆迁实施时的货币补偿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机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比准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取半年年内用区块类似房地产成交单价最高的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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